混入希望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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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农的春雷惊破造假梦
繁花似锦处
万亩花圃终迎法治晴空
案情剧场
2024 年春种时节,江苏南京的李花农在电商平台某农资店下单了 20 袋 “通用型复合肥"。“这肥用上,花开得艳花期长!" 他满怀期待地将肥料施入花圃。然而两周后,本该姹紫嫣红的花圃却大面积枯萎。李花农这才发现,所谓的 “复合肥”竟是“硝酸铵钙肥”——一种价格低廉、肥效远不及复合肥的产品。
与此同时,警方接到多起类似举报,顺藤摸瓜锁定了卖家杨某。经查,其店铺累计销售假化肥 10 万余元,仓库内还囤积着近千斤未售出的伪劣产品。当警方上门时,杨某仍在电脑前忙着接单,妄图用虚假宣传继续 “收割” 农民的血汗钱。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以 “硝酸铵钙肥” 冒充 “复合肥” 销售,系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涉案金额超 10 万元,该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通过电商平台向全国多地农户销售假化肥,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更破坏了农业生产,损害了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
鉴于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没收其退缴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伪劣产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打击农资领域犯罪的典型案例,任何“坑农害农”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罚。1.筑牢法治防线,震慑违法犯罪。通过刑事处罚与经济制裁双管齐下,既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也为农资市场敲响警钟,彰显“法网虽密,违法必惩” 的司法决心。2.守护产业根基,助力乡村振兴。假化肥不仅导致农作物减产,更可能因养分失衡破坏土壤生态。本案判决以司法手段斩断假化肥流通链条,为特色农业发展保驾护航。3.唤醒维权意识,共建诚信社会。依法惩治假化肥犯罪行为,有助于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良好氛围。
司法启示录: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必须以法治利剑斩断制假黑手,以严格监管筑牢质量防线,以信用建设培育市场正气,让 "美丽经济" 真正成为农民的 "幸福经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