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修车厂代车主索赔“可行”,但虚报费用“难通”
发布日期:2025-04-27
浏览次数:119

车撞坏了送去修,修完却因为赔偿闹上法庭 —— 汽修厂、车主、保险公司三方各执一词。汽修厂拿着车主给的 转让协议 找保险公司要钱,保险公司却直接拒绝:你凭啥来要钱?

summernote-img

这钱到底该赔给谁?赔多少才合理?一起来看鼓楼法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例。

案情剧场

老张开车出了事故,全责。车被送到家门口的金师傅汽修厂维修。修完车一算账,维修费要 4 万多。老张挠着头犯了难:我手头紧,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啊! 金师傅一拍大腿:要不这样,你把保险赔偿金的领取资格转给我,我直接找保险公司要钱! 老张一想,这样不用自己掏钱,赶紧答应了。

summernote-img

可等金师傅拿着转让协议找保险公司时,对方直接拒绝了。理赔专员皱着眉头说:你又不是买保险的人,也不是保险受益人,凭啥找我们要钱?而且你自己找的评估公司,连我们到场检查都没通知,这里面的费用说不定有猫腻! 为了弄清楚真实损失,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结果发现车辆实际损失只有 2.7 万多,比汽修厂说的少了 1 万多块!

这下双方吵翻了。金师傅坚持要 4.1修车费和 2千多评估费,保险公司却只肯按 27 赔偿。谁也不让步,最后只能闹上法院。

那么,修车费到底该赔给谁?判多少呢

法院认为

本案中,第三人为自有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并受损。车辆维修后,汽修公司和车主达成协议,车主将保险合同所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汽修公司。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汽修公司作为受让方,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

关于案涉车辆损失金额认定。诉讼中,经委托评估, 损失金额为27440元,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诉讼前汽修公司自行委托评估时,既没通知保险公司,也没让对方参与查勘,更被查出存在虚增维修项目的情况,两次评估结果差异巨大,故诉讼前汽修公司支付的公估费2千余元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汽修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7440元。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陈宁)

summernote-img

生活中,像这样汽修厂、车主、保险公司产生纠纷的事儿可不少!法院这次判决,明确了两件大家关心的事:

修车厂能 代车主 索赔:在车主和汽修厂签的转让协议依法有效的情况下,汽修厂可以据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用,解决了很多车主没钱付维修费的问题。

虚报费用行不通汽修厂想偷偷多算维修费、自己找评估公司 搞小动作,一旦被保险公司质疑,法院就会重新鉴定,多算的钱一分都拿不到!

法官提醒

车主:转让保险赔偿金资格时,一定要走正规流程,别因为怕麻烦随便签字,最后惹上麻烦。

汽修厂:诚信经营才是王道!靠 小聪明 虚报费用,不仅拿不到钱,还可能影响生意口碑。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要及时查勘、定损,别因为流程疏忽和客户闹矛盾。

只有大家都守规矩,保险理赔才能顺顺利利,真正成为咱们生活里的 安心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