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浪潮席卷职场的当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选择以兼职、自由职业等形式参与工作。然而,劳动关系认定的模糊性也随之而来。这不,小汤在一家琴行担任钢琴教师,离职时便遇上了这样的困惑——
“公司没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我能据此要求公司补偿吗?”
案情剧场
2019年6月,小汤入职某文化传媒公司,成为一名钢琴教师。公司根据学员缴纳课时费的60%向小汤结算工资,无底薪,双方未签订相关书面合同,公司也未为小汤缴纳社保。2023年6月,双方产生矛盾后,公司将小汤移出工作群,并停止为其安排教学任务,于7月16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气愤的小汤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
公司辩称,在教学过程中,小汤无需考勤打卡,自行安排上课时间,工资按课时费60%提成,多劳多得,且同时在多家机构兼职,社保由其他公司代缴。即便存在关系,也仅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
争议焦点1:小汤与公司间存在何种用工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汤自2019年6月起持续为某文化传媒公司学员授课,工资按课时结算,平均每日计薪时间不超四小时,工作时间灵活,且可在其他机构兼职。结合双方间劳动人事管理、报酬支付、业务联系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小汤虽有一定工作自主性,但其长期稳定地为公司提供劳动获取报酬,符合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特征。
法律小贴士:何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争议焦点2:小汤是否能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16日期间双方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用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小贴士: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等惩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小汤和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自2019年6月1日至2023年7月16日期间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驳回原告小汤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贲小青)
随着灵活就业模式的普及,劳动关系认定日益复杂,非全日制用工作为适应灵活就业时代的劳动关系形式,正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用工形式以灵活性、即时结清性和相对简单性为显著特点,广泛适用于各类临时性、短期性的工作场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主要围绕工资支付展开,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相对简单明晰。鉴于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征,双方往往倾向于订立口头协议,以更好地契合这种用工方式的灵活需求。
法官提醒,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时,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工作时间、报酬结算周期等,避免因用工不规范引发纠纷,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来看,虽然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劳动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即使是很简短的条款,也应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期限等关键信息。同时,劳动者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明晰自身用工形式,避免因认知偏差提出不合理诉求,共同助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