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推拿、洗澡本是放松身心的乐事,可谁能想到,一次普通的洗浴竟摔成骨折!经营场所和消费者,究竟谁该为这场意外担责?一起来看看这起“淋浴间踩空摔伤案”背后的法律门道。
案情剧场
陈先生在一家按摩店享受完推拿服务后,准备在店里的淋浴间冲个澡。洗完后推开淋浴间的门,抬脚跨出的瞬间,突然踩空!只听“哎哟”一声,陈先生摔倒在地,右手腕传来钻心的疼。店员赶紧将他送往医院,诊断结果让人揪心——右桡骨远端骨折,得休养三个月。
事后,陈先生认为按摩店难辞其咎:淋浴间门槛高达30厘米,却连个台阶都没有;里面黑黢黢的,连个“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都看不见!他要求对方赔偿全部误工费。可按摩店却不认可:“我们明明贴了警示标志,是他自己没把灯全开,摔倒怪他自己!医药费我们都垫付了,误工费可不认!”双方各执一词,诉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对该场所具有管理权及控制力,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确保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安全,避免因管理、服务瑕疵而引发的人身伤害。本案中,原告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系其在使用被告淋浴间期间未能适当注意观察地面,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告对自身损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被告淋浴间门槛高度30厘米,超出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关于台阶踏步不宜高于0.15米的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陈先生踩空摔倒的因素之一,其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结合原告的实际损失,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罗先生5475.4元。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万方)
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给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敲响了警钟。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场所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保障义务。经营者不能仅以设置警示标识作为免责依据,更应从设施设计、日常维护等源头消除安全隐患。例如本案中,淋浴间不合理的高度设置已超出合理安全限度,即便存在警示标志,经营者仍需为设施缺陷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议各经营主体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完善防护设施与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消费者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亦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若消费者因自身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发生或扩大,将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务必将安全放在首位。进入商场、酒店等场所,行走时不要沉迷于手机,留意脚下台阶、地面水渍;乘坐扶梯时站稳扶好,切勿奔跑打闹;在浴室、游泳馆等湿滑区域,更要放慢脚步,小心谨慎。同时,自觉遵守场所内的安全标识和规定,不随意触碰危险设施、不擅自进入禁止区域,从自身做起杜绝安全风险,切实保护好自身生命健康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