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在手,说走就走。汽车租赁因其便捷、省心,满足了人们的出行需求,受到消费者的热捧,也让不少犯罪分子动起了歪脑筋。打着租车的幌子实施诈骗,转手销赃给他人,不仅让租赁公司承受了损失,还扰乱了行业秩序,亟需严厉打击。
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吴某为满足个人花销需要,想到一个借车生财的办法,那便是承租汽车租赁公司汽车后伪装车主抵押获利。两人先后与5家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骗取车辆(经鉴定,车辆价格共计99.8万元),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将骗取的 5部租赁车辆以质押的方式销赃给他人,获得款项共计人民币50.21万元,上述款项均被王某、吴某用于赌博、还债等。检察机关以二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子以惩处。王某、昊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如实供达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吴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子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害人王某、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年八个月、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系被告人利用汽车租赁行业简单便捷的租赁手续和民间借贷公司、个人违规开展质押业务的行业管理漏洞,进行租赁汽车诈骗犯罪,并以质押方式销赃获利,具有一定典型性。
为净化营商环境,规范租车行业运行管理秩序,严厉打击租车诈骗行为,鼓楼法院特向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严把租车人信息审核关,实时跟踪监测车辆信息,同时加大预警和宣传力度,提高行业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法官说法:租车抵押诈骗并非毫无破绽。在租车过程中,汽车租赁公司应当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在订立租车合同时,谨慎审查以规避风险,并在租车后实时跟踪检测车辆信息。个人也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来路不明的汽车,谨防“车钱两空”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