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菲、张琪
摘要:劳动争议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程中政府持续性加大干预力度才形成的一种矛盾问题,解决劳动争议和纠纷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劳动争议的仲裁以及针对劳动争议的调解。自改革开放政策落实以来,中国的市场经济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出现的劳动争议案件其类型以及复杂程度也在不断加深。目前我国在针对劳动争议矛盾问题调解的过程中采用的普遍是一裁两审的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在调节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始终存在较大的弊端,这也导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无法做到有效的衔接。因此,必须要针对我国当前劳动争议与民事诉讼的衔接状况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才能找准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相互协调的切入点,更好地解决我国经济持续性发展背景下出现的劳动争议问题。本文主要是分析了我国当前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衔接之间出现的矛盾问题,并且就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有效策略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衔接的有效性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衔接策略
劳动是推动人类社会持续性发展的基本实践活动,同时,劳动中的双方关系也是判断社会和谐的重要标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以及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近年来,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问题以及纠纷类型也在持续增加,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更是复杂多变,这也让劳动争议仲裁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和难题。高效地处理劳动纠纷问题,能够进一步平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在保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针对劳动争议处理的方式主要采用的是一裁两审制度,而在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法律中则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途径,如果不经过仲裁环节,法院将不会受理劳动者提起的争议诉讼。此项制度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压力,同时也最大限度地调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问题。但是近年来,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种类不断变化,这也导致劳动争议的处理始终存在着制度方面的阻碍,而制度的干扰也变相地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国家也开始逐渐意识到了此项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希望能够进一步强化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衔接力度,更好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
现阶段,业界有许多学者已经意识到了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衔接体制的弊端,同时针对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与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了更好地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当前业界学者们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方面,许多研究学者认为应该扩大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以及权利,真正意义上地实现劳动争议仲裁的实体化发展,并且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劳动仲裁法庭。而一部分更为激进的研究人员则认为应该直接废除劳动仲裁制度,通过劳动法庭取而代之。这些研究观点主要是针对现今冲突的劳动仲裁制度进行了全面性的改革,确保了劳动仲裁机构的独立化存在,这样才能保证劳动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不受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扰,更加体现出劳动仲裁机构的权威性。而想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可以通过扩大劳动仲裁的范围,突破原先一裁两审制度的弊端,实现劳动仲裁机构的一裁终审。其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处理或诉讼处理,不应该将仲裁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环节。第三,也可以不改变原先的一裁两审制度,但需要在法院内部设立独立的劳动法庭。
另一方面,也有许多研究学者认为应该保留原先的一裁二审制度,但是应该避免劳动仲裁环节的形式化问题。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大部分认为不需要对现有的劳动仲裁体制进行全方位的变革,而是应该对现有的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如果直接对现有的劳动纠纷解决体制进行大规模的变化,很可能会导致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劳资双方的关系更加紧张和对立。这部分学者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劳动仲裁制度,通过建立独立的劳动仲裁院,将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程序相互结合,并且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程序在证据链方面的衔接,实现劳动仲裁院办事机构与劳动行政部门之间权责方面的分离。
但究其根本,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在衔接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还是集中在,经过仲裁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概率较高并且在民事诉讼过后法院改判的概率较高这两点上。根据相关的社会调查数据显示,目前需要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都在递增,但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却较长,处理效率极其低下,同时通过仲裁后才能够提取民事诉讼,这些流程也过于繁琐,而我国的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每年都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焦头烂额。针对这些问题,目前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例如,国家在2008年颁布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项法律的出台也使我国的劳动争议纠纷制度和体系更加完善和健全。但是随着每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持续性增加,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也更加突出,全国各地的法院以及劳动仲裁机构由于劳动仲裁案件数量的增长也不堪重负,但是在经过劳动仲裁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概率或提起诉讼后改判的概率依然居高不下。尤其是随着近年来许多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关于维护劳动权益的法律也更加普及,而在此背景下,国家每年面临的劳动诉讼案件也呈现出直线增长的趋势,但是劳动仲裁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效率始终居高不下也会造成仲裁资源的严重浪费,为了有效地解决二者之间的衔接问题需要对这项制度进行根本上的改进和完善。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不仅仅是一项司法制度,同时也体现出了一定的行政价值。但是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则是一项完全意义上的司法制度,这也导致二者的性质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同时也是引发二者之间衔接问题的重要因素。
(一)二者在法律适用层面的差异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劳动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普及,许多劳动者与功用单位之间的纠纷问题也更加复杂。而法院的法官大多数都接受了专业化的法学教育,本身具备着相对专业的法律知识,这也让法院也成为了社会追求公平正义判决的主要阵地。但是,很多劳动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人员在处理相关纠纷案件时,由于缺乏较为专业的素质并且受到了地方政府因素的干预,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往往缺乏专业性。这主要是由于劳动仲裁机构本身就具备一定的行政属性,必须要考虑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均衡性,因此在仲裁过程中更加偏向于保护企业方的利益[1]。
(二)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之间的沟通衔接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权利框架体系中,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本身就属于性质差异较大的权力机关,并且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与作为行政机关的劳动仲裁机构之间本身是相互独立的。这也导致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在问题判决以及沟通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壁垒,尤其是在多方面的事务处理过程中均持有不同的意见。除此之外,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针对劳动纠纷问题的判决依据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司法解释在劳动仲裁机构的适用性也是长期以来社会中备受争议的热点话题,但是我国最高法院并没有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进行深度的沟通,并且也没有针对劳动争议问题出台相关的指导性意见。这也导致法院在判决过程中针对劳动仲裁机构的一些不正当行为无权纠正,在判决过程中缺乏指导性的意见和依据[2]。
(三)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在立法方面的问题
在我国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更多的是抬高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矛盾问题调解中的主体地位,但却忽视了法院在民事诉讼判决过程中的地位体现[3]。除此之外,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大多数解决的是一些民商矛盾问题的程序性案件,在解决这些案件的过程中依照的也是一些惯用性程序,并没有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给予新的考量和更改。近年来,随着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独立性地位不断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以及争议案件的类型和复杂程度也在持续性的提升,这也导致民事诉讼的方法无法根本上的解决劳动争议问题,再加上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的衔接漏洞,更是降低了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效率[4]。
三、解决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之间衔接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在解决程序方面的衔接策略
首先,应该进一步拓宽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确保劳动争议仲裁的办案范围与民事诉讼办案范围之间的衔接性。我国劳动争议仲裁针对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机制其实属于仲裁环节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相关案件只有经过仲裁机构之后,才会被法院受理。因此,劳动仲裁本身的办案范围与民事诉讼案件的办案范围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只有劳动仲裁机构可接受的办案范围大于民事诉讼的办案范围,才能实现二者之间的相互衔接。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范围的扩大还能够相对减轻民事诉讼的压力[5]。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中法院认为,劳动仲裁机构有相应的权利管辖当事人,并且如果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当事人提起的案件,法院也应该直接受理。其次,还应该考虑到劳动仲裁时效性与民事诉讼时效性之间的衔接关系。目前,我国法律中规定的劳动仲裁时效日为60日,后来将这一时效扩展为了一年,法院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通常情况下为两年。但是劳动仲裁机构本身就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如果劳动仲裁机构的时效性低于民事诉讼案件的时效性,就会导致民事诉讼案件由于超期而不被受理[6]。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及民事诉讼案件的时效性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劳动者由于时效性问题无法在民事诉讼中得到公正的判决,将无法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更应该将劳动仲裁的时效性延长,至少也应该延长到与民事诉讼时效性相同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7]。
(二)评审模式的衔接性策略
目前,我国采用的劳动仲裁庭审模式与民事诉讼的庭审模式是极为相似的,在确保庭审专业性的同时,也强调庭审案件的严肃性,而针对普通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者,通常情况下都会聘请专业律师帮助自己按照正常的程序参与庭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目前对于劳动仲裁案件的重视化程度,尽可能地减少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差异性。但事实上,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本身属于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本身的程序过于复杂就可能会带来时间方面的拖延[8]。因此,更应该注重对于劳动仲裁程序的简洁化和操作化,同时,劳动仲裁的庭审氛围也应该区别与民事诉讼的庭审氛围。这主要是由于大多数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都是普通的劳动者,如果劳动仲裁案件也需要向民事诉讼程序花费同等的费用来聘请律师,也会一定程度上加大劳动者的个人负担。因此,想要真正的提高劳动仲裁的整体质量并不是要在形式上与民事诉讼之间做到一致,而是要通过简化劳动仲裁的程序依靠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仲裁依据,尽可能地减少政府行政力量对于劳动仲裁案件的干预[9]。
(三)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在组织方面的衔接策略
目前,我国针对劳动仲裁的选择与民事诉讼法官的选择标准这一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也是导致我国目前劳动仲裁判决与民事诉讼之间无法得到有效衔接的重要原因。在法院的法官选任条件方面,国家一直以来都是以较为严格的标准要求的,这也体现了国家司法制度、司法主体以及司法裁判等方面的权威性。而想要真正意义上的减轻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工作人员的压力,就应该从提升我国劳动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方面着手,进一步提高我国劳动仲裁的整体质量。这就需要国家加大对劳动仲裁人员的培育力度,同时尽可能地提升劳动仲裁员的选任门槛。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快推动我国,劳动仲裁机构实现法律地位,独立化的进程,将劳动仲裁员人事的任命权交由劳动委员会独立选取,这样才能够进一步减少政府力量的干预,确保劳动仲裁机构在办案过程中不受行政力量方面的制约。
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目前一裁两审制度中存在的弊端问题,我国更应该重视劳动仲裁机构与法院在组织方面的衔接性、在关联办程序方面的衔接性以及庭审模式方面的衔接性,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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