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居住环境成为衡量小区的重要指标,一些小区专门雇佣楼栋保洁阿姨从事保洁工作。而在工作中受伤,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这时,作为提供劳务的保洁阿姨,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玻璃门倾倒,砸伤保洁阿姨
王阿姨受雇于某保洁公司,在某小区从事保洁工作。一天下午,王阿姨在工作时,该单元楼的玻璃门突然倒下并砸向王阿姨,致其身上多处伤害。 经诊断,王阿姨左股骨颈骨折,软组织多处挫伤,后王阿姨进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经鉴定,王阿姨左髋关节行关节假体置换术后构成九级残疾,其中护理期限评定为15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180日。而这期间共产生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27万余元。保洁公司则认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王阿姨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洁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
被告辩称:王阿姨的工作职责和范围是从事外围保洁工作,事故发生时,王阿姨在工作中明知玻璃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进入不是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地方,导致自己受伤,存在重大过错,故损害后果不应由保洁公司承担。
了解了案件事实后,
法院是如何认为的呢?
法院认为
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对其进行管理,发放工资,被告应为原告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而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活动的过程中因工作小区的玻璃门突然倒下被砸中受伤,遭受损失,原告无过错,被告对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从事外围保洁,事发地点并非其工作区域,原告系明知玻璃门存在隐患的情况下发生事故,要求减轻其责任,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情况,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
1、关于原告损失问题,经举证、质证, 本院认定如下:误工费 16388 元 (2265.17 元/月×9 个月+2265.17 元/21.75×10-5040 元) ,护理费12900元 (4天×200元/天+121天× 100元/天);营养费7200元 (40元/天×18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 (30 元/天×29天),伤残赔偿金22344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 元,交通费酌定支持1200元,上述费用共计272007.6元,被告应对此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被告某保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应赔偿原告王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72007.6元;
2、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案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案件的审理及判决,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本案有效厘清了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准确认定了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依法保护了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鲍蓉蓉
法官提醒,在劳务关系中,作为接受劳务者的一方,要为提供劳务者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生产工具,以及明确的授权和指示。如果提供劳务者因接受劳务者未尽到上述义务而导致提供劳务者受损的,可以认定接受劳务者具有过错。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接受他人雇佣,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对于他人的相关情况以及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环境都要做到了然于心,清楚自己的能力范围,注意自身安全的防护,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