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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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重拳出击,严惩网络销售含违禁成分减肥药!
发布日期: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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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粒装”“30粒装”“120粒装”,简陋破旧的加工厂房里,一名男子正在罐装某种“神奇”胶囊,另一男子则将罐装胶囊麻利打包,一盒盒向外寄送……快递的另一头,是一群期待 “吃后迅速变瘦”的爱美人士。

2021年8月起,胡某、任某租赁门面房作为加工场所,生产某种减肥胶囊,并雇佣刘某、杜某注册网络店铺对外销售该减肥胶囊。“不用管住嘴,不必迈开腿,躺着就能瘦”,30粒售价123元,不断有人下单购买,店铺总计销售额39.5万余元。后据购买者反馈,服用该减肥胶囊后会出现“心跳过速”“精神恍惚”等不良反应。经检测,案涉减肥胶囊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检察机关以四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其生产、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总计395万余元,并在发行范围为全国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发表公开致歉信。

什么是西布曲明?

西布曲明是一种抑制剂,有降低食欲,减少进食的作用,长期服用会出现口干、失眠、腹泻、心率升高等反应,同时会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2010 年,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

法院审理:因该案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鼓楼法院采用了七人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四被告人明知案涉减肥胶囊中添加了违禁成分,也清楚服用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但为牟取巨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任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杜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没收四人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范围。法院依法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公益诉讼,判决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令胡某、任某赔偿395万余元,刘某、杜某分别在395万余元、141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适用从业禁止措施。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禁止令。禁止判处实刑的被告人胡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从事与减肥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限制任某、刘某、杜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与减肥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削弱被告人的再犯能力。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适用禁止令,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典型意义。一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战略,落实从严打击总体要求,依法惩治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努力实现“审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二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给予被告人实质性经济惩处,增加违法侵权成本,实现严惩和预防类似违法行为的双重效果,让犯罪分子望而生畏。三是适用禁止令强化预防保护。鉴于食品安全犯罪危及公众生命和健康,依法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从源头避免其再次犯罪,有利于实现预防犯罪和综合治理的功能。

(案例来源:刑 庭   邓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