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诉前调978号
李明状: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翼胜佰盛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同时传唤双方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2024年6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参加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作出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