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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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钢诉被告孙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28
浏览次数:13,306

(2024)苏0106民初165号

孙德根:

本院受理丁钢诉孙德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孙德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钢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