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8347号
南京腾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胡文长:本院受理的原告姜锦玲与被告南京腾恩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胡文长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