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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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浩与邢鑫、蒋成元、马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01
浏览次数:11,243

(2024)苏0106诉前调3741号

邢鑫、蒋成元、马壮:本院受理宁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