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诉前调1505号
藏军:
本院受理李小军诉江苏盛华系统集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