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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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捷信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子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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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14683号

王子军:

本院受理南京捷信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王子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146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南京捷信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子军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的捷字网第201803-177 号《网约车营运合同协议》已于2024年2月8日解除;二、被告王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南京捷信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将苏 A59XR0小型轿车(发动机号为 4LSH4160163,车架号为 LSJW56U61HG107105)过户至被告王子军名下;三、被告王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苏交运管许可宁字320152015089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原件返还给原告南京捷信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四、被告王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捷信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万元;五、被告王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捷信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 3000 元;六、驳回原告南京捷信诚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