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5321号
南京恒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钱世军: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东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恒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钱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同时传唤双方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十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参加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