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3661号
海默信息技术(泰安)有限责任公司、王勤标:
本院受理南京峰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海默信息技术(泰安)有限责任公司、王勤标、王乐、王宇锐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海默信息技术(泰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峰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49.5万元;二、被告王勤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峰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0.5万元;三、被告王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峰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40万元;四、被告王宇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峰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10万元;(以上一至四项缴纳出资总额以50万元为限)五、驳回原告南京峰值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7520元,由被告海默信息技术(泰安)有限责任公司、王勤标、王乐、王宇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