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5476号
吴海侨:
本院原告向灿与被告吴海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11月23日10点08分明城大厦到玉桥商业广场的订单的车费及附加费用,共计1409.4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