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1691号
金胜骞、三能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饶昌明与被告金胜骞、第三人三能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