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原告金曙诉被告陈永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8
浏览次数:20,629

(2023)苏0106民初18287号

陈永春:

本院受理金曙诉陈永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82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金曙与陈永春就南京市鼓楼区金碧花园8幢105室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陈永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曙支付水费159.28元、电费356.67元、燃气费124.09元;三、陈永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曙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26日期间的房屋租金3611.11元;四、驳回金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金曙负担113元,陈永春负担263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