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424号
南京紫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道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祥朋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紫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紫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祥朋宇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3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31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潘道华对被告南京紫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02元,保全费960元,合计3162元,由被告南京紫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道华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