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9023号
南京市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优跃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市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90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南京优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合同》、《著作权委托代理合同》于2024年3月1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市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南京优跃科技有限公司1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