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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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高学军、姜带娣、高如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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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2531号

姜带娣、高如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高学军、姜带娣、高如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学军、姜带娣、高如成共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469067.83元以及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3年11月30日为9394.82元);2、判令原告就登记在被告高学军、姜带娣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丁家山路36号5幢二单元406号不动产的折价或变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