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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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与被告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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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69号

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与被告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752905.89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全部利息、罚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复利;二、被告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三、被告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如被告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有权就被告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证金专户(账号:01410126360000722)中的款项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五、驳回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738元,由被告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