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1071号
周炳兰:
本院受理秦淮区玖晟黄金珠宝商行诉周炳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炳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淮区玖晟黄金珠宝商行剩余合同款12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周炳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秦淮区玖晟黄金珠宝商行为诉讼产生的律师费2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