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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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索冠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南京埾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埔峰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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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2897号

南京埾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埔峰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江苏索冠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南京埾吉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埔峰交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28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索冠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3538850元,且按照年利率13.8%的标准继续支付借款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索冠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628元,由原告江苏索冠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28元,被告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忠负担5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