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原告陈杨鹤诉被告魏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8
浏览次数:19,249

(2023)苏0106民初18624号

魏国华:

本院受理陈杨鹤诉魏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86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杨鹤偿还借款本金6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6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5日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万元);二、如果被告魏国华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陈杨鹤有权就被告名下的抵押物(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52号的不动产)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按照抵押权登记顺位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陈杨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陈杨鹤负担50元,由被告魏国华负担102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