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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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洋诉被告江苏恒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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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3106号

江苏恒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洋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进行正常、有效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