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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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兴权诉曹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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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19421号

曹炜:本院受理岳兴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逾期将依法缺席诉前调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