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2493号
南京宁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爱华:
本院受理孙定良诉南京宁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爱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