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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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汪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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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377号

汪浩:

本院受理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汪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15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