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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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从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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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1498号

张从戡: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从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张从戡立即向原告广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70688.87元以及截至2023年8月29日的利息3264.81元、罚息75925.13元、复利65427.99元,本息共计215306.8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30日起至本息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自信一贷)》约定计算)。2、被告张从戡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聘请律师费用2000元。3、被告张从戡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