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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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继红诉被告南京金生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炳丽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应诉公告(开庭/庭前)
发布日期: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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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171号

王炳丽:

本院受理张继红诉南京金生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炳丽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