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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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敏馨诉被告蔡鸿、南京强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中央门街道办事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中央门街道办事处三牌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1
浏览次数:524

(2023)苏0106民初12906号

蔡鸿:

本院受理胡敏馨诉蔡鸿、南京强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中央门街道办事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中央门街道办事处三牌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29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蔡鸿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敏馨52000元;二、驳回原告胡敏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