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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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丛永元诉被告朱明忠、南京盛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盛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白马分公司、南京食朝汇舌尖记忆餐饮有限公司太阳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31
浏览次数:586

(2023)苏0106民初11125号

朱明忠、南京盛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盛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白马分公司、南京食朝汇舌尖记忆餐饮有限公司太阳城分公司:

本院受理丛永元诉朱明忠、南京盛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盛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白马分公司、南京食朝汇舌尖记忆餐饮有限公司太阳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11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盛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丛永元货款1181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1811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被告南京盛茂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白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丛永元货款229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299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二、被告南京食朝汇舌尖记忆餐饮有限公司太阳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丛永元货款2793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93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被告南京食朝汇舌尖记忆餐饮有限公司对该笔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丛永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