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19942号
何佳佳:
本院受理原告皮山县浩文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佳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金额10895.6元(其中借款本金10367.7元、借款利息527.8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525.55元(以代偿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6%,自代偿完成之日起暂计至2023年8月8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86.31元(以债权转让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4.6%,自债权转让之日起暂计至2023年9月30日止4.请求判令本案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