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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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黄振祥、刘正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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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73号

黄振祥、刘正英: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黄振祥、刘正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全部贷款本息75226.02元(截止到2023年7月19日,其中本金74679.36元、利息515.85元、罚息30.81元)及罚息(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时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原告给付律师费7000元;二、对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天印大道880号东城风景花园3幢1502室房屋折价或以变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