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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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诉被告吴辉、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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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72号

吴辉、张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台支行诉被告吴辉、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辉、张静立即归还原告截至2023年7月7日的借款本金249130.48元、利息2108.15元、罚息66.83元、复利16.69元,合计251322.15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7月8日起至本息还淸时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以249130.48元基数,按照上一年12月的5年期以上LPR减82个基点后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照上一年12月的5年期以上LPR减82个基点后再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吴辉、张静赔偿原告聘请律师费用16000元;3、判令被告吴辉以其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柳州东路200号北外滩水城044幢2单元404室的房产对本案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贵任,原街对该房产亨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吴辉、张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