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70号
袁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袁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523502.52元及截至2023年8月22日利息11576.31元(含利息、罚息及复利),并按合同约定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336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在诉请1、2项款项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宁桥南路108号原香颂花园12幢103室”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