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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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郁红焱、葛亚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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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19号

郁红焱、葛亚兵: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郁红焱、葛亚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84896.43元及截至2023年8月31日的利息14671.36元、罚息683.32元、复利332.45元(以上本息共500583.56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大道1118号新都汇广场1-2幢1205室不动产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