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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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志洪诉被告赵春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1
浏览次数:21,815

(2024)苏0106民初2316号

赵春红:

本院受理张志洪诉赵春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赵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志洪支付货款91731.3元及逾期利息(以91731.3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