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诉前调3787号
余伟林: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诉被告余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编号为C0168001904230215《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4464172.11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4年2月26日暂计67734.7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用29965元;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江宁区秣陵街道天禧路6号澜悦栖原居16幢101室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