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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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诉被告栾敬国、韩锶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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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诉前调3778号

韩锶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诉被告栾敬国、韩锶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商业借款本金1203145.42元,利息29813.18元,本金罚息356.53元,利息罚息577.16元及自 2023年11月4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的利息及本息罚息(具体标准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以上合计1233892.29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4916元;3、原告对抵押物(抵押物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五塘新村41幢402室)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