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诉前调2290号
周德良: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德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德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德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贷款本金173597.65元;2、判令被告南京德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10518.93元,罚息6254.96元,复利675.3(暂计至2023年09月22日,此后罚息按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此后复利按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周德良以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