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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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月梅、于道平与被告呙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7
浏览次数:578

(2023)苏0106民初16368号

呙荣春:

       本院受理原告毛月梅、于道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