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19132号
周建民:
本院受理南京市鼓楼区张家云肉类经营部与周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91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张家云肉类经营部货款85800元及利息(以858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45元,由被告周建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