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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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夏郑瑜与被执行人丁玉珍、王士军、王伟、沈雪云、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05
浏览次数:425

(2023)苏0106执异224号

王士军、丁玉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郑瑜与被执行人丁玉珍、王士军、王伟、沈雪云、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夏郑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6执异22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