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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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眠大道支行与被告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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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8136号

王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眠大道支行与被告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8136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眠大道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37810.33元,支付利息6898.64元、罚息135.5元、复利92.5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5月23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王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眠大道支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5720元;三、如被告王艳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眠大道支行有权就被告王艳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天华东路100号北外滩水城001幢1单元1204室的不动产与被告王艳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6474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744元,由被告王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