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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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红梅与被告南京再减减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包青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再减减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夏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07
浏览次数:144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5436号
南京再减减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包青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再减减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夏蔚:本院受理原告唐红梅与被告南京再减减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包青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再减减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夏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