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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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李继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16
浏览次数:445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0823号
李继华: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李继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10823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继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违约金39882.5元、利息20648.77元;二、被告李继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盖章)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