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执异199号
熊维龙、湖南格瑞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格瑞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陈昆、湖南泰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熊维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宏伟、周先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6执异19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